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

为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规范专家评审环节审查依据,制定本要点。 二、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评审等环节,供指定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参考。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2-04-18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药品器械注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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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临床急需 进口港澳 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 疗器械的管理 , 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 , 保障公众 用药用械安全 、 有效 、 可及和合法权益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 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 ,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 疗机构临床急需 、 已在港澳上市的 , 且不属于麻醉药品 、 精神药 品 、 兴奋剂目录中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实施进口准许证 管理的药品 ;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是指港澳公立医院已采 购使用 、 属于临床急需 、 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 以下 简称急需药械 )。 对进口的急需药械实行目录管理 , 并进行动态调整 、 及时公 布。 急需药械应当在申请进口使用的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 的。 第三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 实际需要 , 制定急需药械全过程监管制度和管理措施 , 负责对急 需药械的进口使用进行批准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确 定使用急需药械的医疗机构 ( 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 ) 并对临床 需求进行评估审核 。 广东省商务 、 医疗保障 、 市场监督管理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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