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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 保证化妆品注
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 、 公平 、 公正 、 科学 , 依据化妆品有关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
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 、 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
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规范
的要求 , 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申报注册或
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 , 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
检验检测机构 ) 应当依照法规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规范的要求开
展检验检测工作 , 遵循独立 、 客观 、 公正 、 公开 、 诚信原则 , 并
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
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 ) , 用于化妆品注册
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非独立法
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 , 并能够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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