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7页 更新时间:2025-04-24

应用地区:吉林省 应用岗位:药品注册专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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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 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备案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医药法》《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 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 理的公告》(2018 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 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 的备案管理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 散剂、丹剂、锭剂、 胶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 软膏 剂等)和液体(汤剂、合剂、糖浆剂、洗剂等)传统剂型或至今仍 广泛应用、安全有效、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 的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 碎或水提取后制成的硬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四) 根据配制工艺剂型需要可使用现代中药制剂药用辅料 (糊精、凡士林等)。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 安全、有效负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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