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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备案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医药法》《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 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
理的公告》(2018 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
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 的备案管理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
散剂、丹剂、锭剂、 胶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 软膏
剂等)和液体(汤剂、合剂、糖浆剂、洗剂等)传统剂型或至今仍
广泛应用、安全有效、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
的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
碎或水提取后制成的硬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四) 根据配制工艺剂型需要可使用现代中药制剂药用辅料
(糊精、凡士林等)。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
安全、有效负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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