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处罚项目 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因素
1.从轻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5≤x≤19.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2.一般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9.5<x<25.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按十万元计算。
3.从重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25.5≤x≤30)。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4.减轻三档: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0.5≤x<1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5.减轻二档: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4.5<x<10.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按十万元计算。
6.减轻一档: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x倍罚款(0<x≤4.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
元计算。
1.从轻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5≤x≤19.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2.一般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9.5<x<25.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
算。
3.从重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25.5≤x≤30)。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4.减轻三档: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x倍罚款(10.5≤x<15)。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
十万元计算。
关联规定:(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第六十八条 :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
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2)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
十九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
十万元计算。
关联规定: (1)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
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
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
的范围和品种的。
(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
从轻考虑因素: (1)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2)根据经典名方或者民
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中药的;(3)涉案药品风险性低的。
从重考虑因素: (1)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2)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3)责令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4)被依法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人员从事无证生产药品活动的;(5)涉案药品为假劣药的;(6)涉
案药品为高风险的。
减轻考虑因素:(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相应的申请已被受理
、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决定暂未下发;
(2)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但相应的延续申请已被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决定暂未下发。
(行政部门逾期不处理相应申请的情况除外)
从轻考虑因素: (1)药品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即行经营,事后检查符合条件的;
(2)持有的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仍从事药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
营的;
(3)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4)涉案药品风险性低的。
从重考虑因素: (1)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2)责令关闭后擅自恢复经营的;
(3)被依法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无证经营药品活动的;
(4)涉案药品为假劣药的;
(5)涉案药品为高风险的。
减轻考虑因素: 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六十
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
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
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无证生产药品
无证经营药品
附件1:西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处罚条款
YP-1
Y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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