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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 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
量权(以下简称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
公正、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
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4〕5 号)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 2022〕 2 号)《药
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 2024〕1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我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
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药品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
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决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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