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1
无菌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
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
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 原 则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 ,
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 /热原的污染 ,并
遵循以下要求:
(一 ) 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
行 , 以保障产品的无菌性 。 无菌药品生产用厂房 、 设施 、 设备应
当 经过确认 或 验证,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应 当 考虑使用适当的技术 ( 如限制进入屏障系统 ( RABS ) 、
隔离器、机器人系统),以加强对产品的保护,使其免受人员 、
物料和周围环境等潜在的微生物、微粒和细菌内毒素 /热原的外
来污染源的影响 , 并考虑使用快速 /替代方法和连续监测系统,
以快速检测环境和产品中的潜在污染物。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