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化妆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4-12-04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监管部门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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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等级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 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 者化妆品注册人 、 备 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 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 业生产化妆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 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 化妆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 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 的新原料生产化妆 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 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 原料生产化妆品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 包装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 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 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由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 证件 ,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 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 以上 5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 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 册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生产化妆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 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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