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1、对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 的出具
( 1)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国药监药
管〔 2018 〕 43 号)第三条
( 2)实施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3)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 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
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 4) 申请材料
1.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 申请人需要登录 “ 国
家药监局政务服务平台 ”
( 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 )进行网上申报 )
2.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提交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
的声明
4. 资质性文件
a. 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 、 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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