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4-10-15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监管部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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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1、对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 的出具 ( 1)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国药监药 管〔 2018 〕 43 号)第三条 ( 2)实施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3)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 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 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 4) 申请材料 1.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 申请人需要登录 “ 国 家药监局政务服务平台 ” ( 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 )进行网上申报 ) 2.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提交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 的声明 4. 资质性文件 a. 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 、 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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