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药监部门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化妆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4-09-26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药监部门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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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自由罚裁量权基准 (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1 ① 未经许可从事化 妆品生产活动 ② 化 妆品注册人 、 备案 人委托未取得相应 化妆品生产许可的 企业生产化妆品 ③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 未经注册的特殊化 妆品 ④ 使用禁止用 于化妆品生产的原 料 ⑤ 使用应当注册 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 ⑥ 在 化妆品中非法添加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 ⑦ 使用超过 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 原料生产化妆品 ①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 五十九条 。  ②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办法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化 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 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 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 未经许 可擅自迁址 , 或者化妆品生产 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 许可的 , 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 妆品生产活动 。 ③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化妆品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 , 依 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化妆品 、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 , 依 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④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 十二条 : 牙膏备案人 、 受托生 产企业 、 经营者和境内责任 人 ,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 依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处理 : ( 二 ) 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 活动 , 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 产 ; ( 三 ) 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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