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出口药品制造商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7页 更新时间:2024-08-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出口药品制造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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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目标 】 为加强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药品 , 系指中国境 内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出口至其他国 ( 地区 ) 的药品 ( 含药品 制剂、原料药,下同)。 第三条 【 相关职责 】 生产出口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出 口药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中国和进 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对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的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 出口药品的生产情况开展检查 , 依企业申请对符合要求的药品出 具出口证明类文件。 第四条 【 服务事项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企业申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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