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目标 】 为加强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药品 , 系指中国境
内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出口至其他国 ( 地区 ) 的药品 ( 含药品
制剂、原料药,下同)。
第三条 【 相关职责 】 生产出口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出
口药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中国和进
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对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的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
出口药品的生产情况开展检查 , 依企业申请对符合要求的药品出
具出口证明类文件。
第四条 【 服务事项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企业申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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