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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苏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供企业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自查)
表(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正面清单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一、资质许可
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人员 ,与药品生产相 适应的厂房 、设施和卫生环境 ,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 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 GMP 要求。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并经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2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范 ,保证全过程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药品生产 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 ,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第七条 、 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 从事制剂 、原料药生产活动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 、自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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