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监管部门处罚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36页 更新时间:2024-07-29

应用地区:山西省 应用岗位:监管部门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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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以下处罚裁量基准从轻、从重、情节严重处罚 “ 以上 ”、“ 以下 ” 均包含本数,减轻行政处罚 “ 以下 ” 不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 “ 以上 ”、“ 以下 ” 均不含本数 ) 1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 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 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法定依据 ( 关联法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 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 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裁量条款 本条是对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 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 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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