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检查提供指导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9页 更新时间:2024-07-24

应用地区:山东省 应用岗位:适用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 (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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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 监督检查实施后处置措施 工作程序 ( 征求意见稿 ) 一、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 (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对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 生产企业 (以下 简称被检查单位 ) 实施 检查 , 经综合判定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 、 限期整改的,依职责采取 跟踪检查、 告诫、约谈、依法查处等 风 险控制 措施(以下统称后处置措施) ,并对检查工作实施闭环管 理 。 二 、 职责和权限 (一) 省 药监 局 医疗器械 处负责 监督指导检查 后处置 工作 。 (二 ) 省 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 负责 完成 辖区内生产企业 跟踪 检查, 采取必要的 风险控制措施,并对检查组移交的涉嫌违法违 规线索问题进行 调查 处置。 ( 三 ) 省药监局执法监察局 ( 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局 ) 负责 牵 头 省药监局 管辖范围内 违法行为 查处 工作。 ( 四 ) 省 食品药品审 评查验中心 ( 以下简称查验中心 ) 根据 省 药监 局监督检查计划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及时移送违法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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