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监管机构提供理论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4-07-19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监管机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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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等级 1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 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 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委 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 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 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进 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 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 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 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 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 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 原料生产化妆品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负责产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 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 包装 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 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 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 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 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 化妆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 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一般违法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负责产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 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 包装 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 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 停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化妆品许可证件 ,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 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 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 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 化妆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 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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