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监管机构提供理论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4-07-19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监管机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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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等级 位阶 幅度 裁量规则 1 (一)生产 、经营未取 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第 二类 、第三 类医疗器 械;( 二) 未经许可从 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活 动; (三)未经 许可从事第 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由负责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 的医疗器械和 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 、 设备 、原材料 等物品 ;违法 生产经营的医 疗器械货值金 额不足 1万元 的,并处 5万元 以上 15万元以 下罚款 ;货值 金额 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 金额 15倍以上 30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 停业 ,10年内 不受理相关责 任人以及单位 提出的医疗器 械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 ,没 收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自本单 位所获收入 , 并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倍以 下罚款 ,终身 禁止其从事医 疗器械生产经 营活动 :    (一)生 产、经营未取 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 器械 ;    (二)未 经许可从事第 二类 、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 活动 ;    (三)未 经许可从事第 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 。    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 、情 节严重的 ,由 原发证部门吊 销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或者 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 。 违法生 产经营 的医疗 器械货 值金额 不足 1 万元 的,并 处5万 元以上 15万元 以下罚 款 减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减轻 (一)违法行为所涉医疗器械尚未销售或已销售全部召回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4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 3种情形且涉案医疗器械 从合法渠道购进的 ;        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内的 ; 4.涉案医疗医疗器械生产 、销售行为仅 1批次的 ; 5.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 续继续生产原产品的且时间小于 3个月的 ;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同类产品生产范围 ,涉案医疗器械未 经注册且与原产品生产条件一致的 ; (五)已取的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一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一档 : (一)违法行为所涉医疗器械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召回涉案医疗器 械占货值金额一半以上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3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 2种情形且涉案医疗器械 从合法渠道购进的 ;        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内的 ; 4.涉案医疗医疗器械生产 、销售行为仅 1批次的 ; 5.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同类产品生产范围的 ; (四)生产 、经营涉案医疗器械为免于临床评价或免于临床试验体外 诊断试剂名录中产品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二档 : (一)涉案医疗器械除未销售或全部召回外 ,符合 《规则 》第九条除 第二项 、第六项 、九项规定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2种以上情形的 ;                1.当事人多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超出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上至 2年以下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8万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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