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等级 位阶 幅度 裁量规则
1
(一)生产
、经营未取
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第
二类 、第三
类医疗器
械;( 二)
未经许可从
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活
动;
(三)未经
许可从事第
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活动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由负责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
的医疗器械和
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 、
设备 、原材料
等物品 ;违法
生产经营的医
疗器械货值金
额不足 1万元
的,并处 5万元
以上 15万元以
下罚款 ;货值
金额 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
金额 15倍以上
30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
停业 ,10年内
不受理相关责
任人以及单位
提出的医疗器
械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 ,没
收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自本单
位所获收入 ,
并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倍以
下罚款 ,终身
禁止其从事医
疗器械生产经
营活动 :
(一)生
产、经营未取
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
器械 ;
(二)未
经许可从事第
二类 、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
活动 ;
(三)未
经许可从事第
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 。
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 、情
节严重的 ,由
原发证部门吊
销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或者
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 。
违法生
产经营
的医疗
器械货
值金额
不足 1
万元
的,并
处5万
元以上
15万元
以下罚
款
减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减轻
(一)违法行为所涉医疗器械尚未销售或已销售全部召回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4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 3种情形且涉案医疗器械
从合法渠道购进的 ;
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内的 ;
4.涉案医疗医疗器械生产 、销售行为仅 1批次的 ;
5.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
续继续生产原产品的且时间小于 3个月的 ;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同类产品生产范围 ,涉案医疗器械未
经注册且与原产品生产条件一致的 ;
(五)已取的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一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一档 :
(一)违法行为所涉医疗器械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召回涉案医疗器
械占货值金额一半以上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3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 2种情形且涉案医疗器械
从合法渠道购进的 ;
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内的 ;
4.涉案医疗医疗器械生产 、销售行为仅 1批次的 ;
5.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同类产品生产范围的 ;
(四)生产 、经营涉案医疗器械为免于临床评价或免于临床试验体外
诊断试剂名录中产品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为二档 :
(一)涉案医疗器械除未销售或全部召回外 ,符合 《规则 》第九条除
第二项 、第六项 、九项规定的 ;
(二)同时具备下列 2种以上情形的 ;
1.当事人多次违法的 ;
2.涉案医疗器械超出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 ;
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 6个月以上至 2年以下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8万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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