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1
未取得 《 药品生
产许可证 》《 药
品经营许可证 》
或者 《 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 生
产药品 、 经营药
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
一号 ) 第一百一
十五条 未取得药
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生产 、
销售药品的 , 责
令关闭 , 没收违
法生产 、 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
得 , 并处违法生
产 、 销售的药品
( 包括已售出和
未售出的药品 ,
下同 ) 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
万元的 , 按十万
元计算 。
减轻
第一位
阶
第二位
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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