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监管机构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4-07-19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监管机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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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通用 裁量 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 以下简称 《 规则 》 ) 制定本基准 。 本基 准分为通用裁量基准权和专业裁量权基准 , 通用裁量权基准是 对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设定的裁量基准 ; 专业裁量权基准是按 药品 、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类别 , 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基 准。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应当结合 违法事实 , 参照下 列 因素 和标准进行裁量。 (一 ) 当事人年龄 、 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 。 具体裁量时 执行 《规则》 规定。 (二 )当事人 主观过错程度 。主观过错程度分为 无主观过错 、 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严重和 主观故意。 ( 三 ) 违法频次。 1. 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 违法行为,认定为初次违法; 2. 当事人在两年内受到药品监管部门 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 认 定为 多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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