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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通用 裁量 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 以下简称 《 规则 》 ) 制定本基准 。 本基
准分为通用裁量基准权和专业裁量权基准 , 通用裁量权基准是
对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设定的裁量基准 ; 专业裁量权基准是按
药品 、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类别 , 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基
准。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应当结合 违法事实 , 参照下
列 因素 和标准进行裁量。
(一 ) 当事人年龄 、 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 。 具体裁量时 执行
《规则》 规定。
(二 )当事人 主观过错程度 。主观过错程度分为 无主观过错 、
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严重和 主观故意。
( 三 ) 违法频次。
1. 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
违法行为,认定为初次违法;
2. 当事人在两年内受到药品监管部门 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 认
定为 多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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