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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行为,公平、准确适用药品(以下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或者组织,依法查处药品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
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
度基本一致 ,实现“同案同罚”“不同案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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