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为药品企业提供参考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4-07-19

应用地区:吉林省 应用岗位:药品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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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行为,公平、准确适用药品(以下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或者组织,依法查处药品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 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 度基本一致 ,实现“同案同罚”“不同案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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