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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 《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中药材
(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
意见 (征求意见稿) 》 的 起草说明
一、 制定背景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十八条关
于试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结合现行管理要求和监管工作需要,
自治区药监局 在 《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
切制加工指导 意见 (试行) 》(内药监发〔 2022 〕 30 号)的基础
上, 修订完善形成了 《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中药材(蒙药材)产地
趁鲜切制加工指导 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二、 制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
药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及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对中药
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 (趁鲜切制 )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药管函〔 2021 〕 367 号 )进行 修订。
二、 制定过程
自治区药监局起草 《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中药材(蒙药材)产
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 意见 (征求意见稿)》 初稿,征求相关处室,
检查分局和相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的意见,修订完善形成《 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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