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 年版 ( 试行 )
编码 1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
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
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
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处罚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 包装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
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
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
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 二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
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
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化妆品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化妆品 、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
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 未经许可擅自迁址 , 或者化妆品生产许
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 , 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
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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