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 年版 ( 试行 )
编码 1
违法行为
1.生产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处罚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 设备
、 原材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
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并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倍以下罚
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一 ) 生产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二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 ;( 三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 。
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照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
围生产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二 )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 、 第三
类医疗器械 ;( 三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 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 仍
继续从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 四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
种 , 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 。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的 ,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未取得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 , 依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的 , 依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旧法
转新法条款 )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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