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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两品一械 ”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子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受理方式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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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
发(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自行
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
证的 ,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 ,到期 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 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 、人员及必 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 技术工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 (以下称生产负责 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以下称质量负责人 )、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 备; (五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
求。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 的技术工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
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 (以下 称生产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 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 )、质量
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 《药 品管理法 》《疫苗管理法 》规定 的条件;
2.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 、 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3.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
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 4.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
设备;5.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 ,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2.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
设施、设备;3.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申请表; 2.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 、生产线 、拟生产品种 、剂型 、工艺及生 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4.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质量受权人 及部门负责人简历 、学历 、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护照 )复印件 ;依法
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技术工作 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高级 、中级 、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 情况表;
5.周边环境图 、总平面布置图 、仓储平面布置图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 布置图;6.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8.营业执照复印件;9.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0.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11.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
气闸等 ,并标明人 、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 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2.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
拟共线生产情况;13.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5.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16.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
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7.药品出厂、上市放行规程。
窗口办理、网上办
理、快递申请
法定办结
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个 工作日
核发药品生产
许可证
黑龙江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电
话:0451- 883 13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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