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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 ,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行
为 , 根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规定 ,
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 、 调剂使用 , 以及进
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
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制剂的
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的审批和修订。
西藏自治区藏药审评认证中心负责 医疗机构制剂 技术审评、 现场考察 、
抽取检验用样品 等工作 。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样品复核等工作。
各地 ( 市 ) 药品监管职能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或者 《中医诊所备案证》 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或者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无相应制
剂剂型的 “ 医院 ” 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 ( 藏 ) 药制剂 , 但是
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 《 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 》 的医疗机构或者 持有 《 药品 生产许可证 》的药品生产企业 。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或者 《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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