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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 》 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序号 反馈意见涉及的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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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强牛黄(指天然牛黄,下同)进口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起草了《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药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4-07-01
应用地区:江西省,北京市,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浙江省,四川省,福建省 应用岗位:药品生产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