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
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
创新发展的意见 》,加强牛黄(指天然牛黄,下同)进口管理,
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 服务于 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进出境中药材检
疫监督管理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 , 现将有关事
项 公告 如下。
一、 开展 牛黄进口使用 试点
对 来自于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 ),且 符合我国
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 , 允许其试点 用于中成
药生产 。 试点时限设定为本 公告 发布之日起 2 年 , 到期后根据试
点工作情况, 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 推 开。
(一 ) 试点区域 。 为稳妥推进牛黄进口 用于中成药生产相关
试点 工作,结合区域改革发展需求, 确定如下 试点区域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山东 、 湖南 、 广东 、 四川 、 福
建、广西等 12 个省(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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