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强牛黄(指天然牛黄,下同)进口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起草了《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药品/其他/其他分类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4-07-01

应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生产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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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 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 创新发展的意见 》,加强牛黄(指天然牛黄,下同)进口管理, 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 服务于 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进出境中药材检 疫监督管理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 , 现将有关事 项 公告 如下。 一、 开展 牛黄进口使用 试点 对 来自于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 ),且 符合我国 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 , 允许其试点 用于中成 药生产 。 试点时限设定为本 公告 发布之日起 2 年 , 到期后根据试 点工作情况, 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 推 开。 (一 ) 试点区域 。 为稳妥推进牛黄进口 用于中成药生产相关 试点 工作,结合区域改革发展需求, 确定如下 试点区域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山东 、 湖南 、 广东 、 四川 、 福 建、广西等 12 个省(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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