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本基准只涉及罚款等自由裁量适用情形,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不涉及自由裁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79页 更新时间:2024-06-14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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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使用说明 一 、 本基准只涉及罚款 等 自由裁量适用情形 , 警告 、 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不涉及自由裁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 二、本基准内容和语言表述与法律、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为准。 三、 本裁量基准中 “ 以上 ”“ 以下 ” 的含义如下: (一)减轻处罚的 “ 以下 ” 不含本数; (二)从轻处罚的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三)一般处罚的 “ 以上 ”“ 以下 ” 均含本数; (四) 从重处罚的 “ 以上 ” 不含本数 ,“ 以下 ” 含本数。 四 、裁量基准栏中列明的罚款数据仅供参考。案件查办中涉及罚款的,应当依照 《裁量规则》 进行准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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