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使用说明
一 、 本基准只涉及罚款 等 自由裁量适用情形 , 警告 、 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不涉及自由裁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
二、本基准内容和语言表述与法律、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为准。
三、 本裁量基准中 “ 以上 ”“ 以下 ” 的含义如下:
(一)减轻处罚的 “ 以下 ” 不含本数;
(二)从轻处罚的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三)一般处罚的 “ 以上 ”“ 以下 ” 均含本数;
(四) 从重处罚的 “ 以上 ” 不含本数 ,“ 以下 ” 含本数。
四 、裁量基准栏中列明的罚款数据仅供参考。案件查办中涉及罚款的,应当依照 《裁量规则》
进行准确计算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