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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 ) , 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简称持有人 )
年度报告管理 , 依据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药品
的生产销售 、 上市后研究 、 风险管理等情况 , 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的报告。
第三条 持有人是年度报告责任主体 , 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负责 。 年度报告不能替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办理的
审批、备案等事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
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参考材料和研判依据。
第四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 年度报告制
度是指持有人依法建立 、填报 、管理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
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 , 由其依法指定的 、 在中国境内承担连
带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称为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 , 建立并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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