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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 202 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 》,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裁量基准根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 国药监法 〔 2024 〕 11 号 )
(以下简称 “裁量规则 ”),结合全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是对 《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违法持续时间
短、销售货值不足五千元,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 )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 ( 包括应当减轻和可以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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