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裁量基准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全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04页 更新时间:2024-04-25

应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监管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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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 202 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 》,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裁量基准根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 国药监法 〔 2024 〕 11 号 ) (以下简称 “裁量规则 ”),结合全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是对 《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违法持续时间 短、销售货值不足五千元,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 )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 ( 包括应当减轻和可以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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