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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责任意识 、 诚信意识 , 督促其深入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
及食盐质量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区已取得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的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和报
告的主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三条 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 、 全面 、 及时的原则 , 对食品安全自查和
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真查实查、责任到人,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把风险隐患化解在
源头,把问题整改落实在细节,努力做到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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