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督促其深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9页 更新时间:2024-04-22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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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责任意识 、 诚信意识 , 督促其深入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 及食盐质量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区已取得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的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和报 告的主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三条 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 、 全面 、 及时的原则 , 对食品安全自查和 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真查实查、责任到人,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把风险隐患化解在 源头,把问题整改落实在细节,努力做到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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