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4-04-19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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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 理办法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规定 , 参照 《 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 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 2020 〕 5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 , 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 临 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 ,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 定的药品。 为加强药品短缺风险预警 , 自治区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 临 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 或者不可完全替代 , 供应来源少 , 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 重点关注基本药物 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 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 机制 ( 以下简称自治区会商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制定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 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 制定 、 调整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 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 , 坚持科学严谨 、 分级应对 、 分类施策 、 上下联动 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完善短缺药品管理制度 , 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 处置 和信息报告工作 。 同时 , 加强库存管理 , 科学合理设置警戒线 , 对易短缺药品提 前预判 , 加大对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 。 发现药品供应不足或不稳定时 , 应当按 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规定,对药品临床必需 、 可替代性 、 短缺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处置 。 无法解决的 , 可通过全国短缺 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推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辖区内短缺药品信息监 测 、处置工作 ,及时组织核实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药品短缺情况和监测发 现的药品短缺线索,并根据情况及时协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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