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
理办法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规定 , 参照 《 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
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 2020 〕 5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 , 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 临
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 ,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
定的药品。
为加强药品短缺风险预警 , 自治区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 临
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
或者不可完全替代 , 供应来源少 , 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 重点关注基本药物
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
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
机制 ( 以下简称自治区会商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制定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
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 制定 、 调整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
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 , 坚持科学严谨 、 分级应对 、 分类施策 、 上下联动
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完善短缺药品管理制度 , 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 处置
和信息报告工作 。 同时 , 加强库存管理 , 科学合理设置警戒线 , 对易短缺药品提
前预判 , 加大对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 。 发现药品供应不足或不稳定时 , 应当按
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规定,对药品临床必需 、
可替代性 、 短缺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处置 。 无法解决的 , 可通过全国短缺
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推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辖区内短缺药品信息监
测 、处置工作 ,及时组织核实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药品短缺情况和监测发
现的药品短缺线索,并根据情况及时协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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