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 202 4年 3月 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发挥各具特色
的民族医药作用 ,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 , 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
药的统称 。 维吾尔医药 、 哈萨克医药 、 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
成部分。
第四条 自治区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 加大扶持力度 ,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
动中医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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