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各具特色的民族医药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24-04-03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中医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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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 202 4年 3月 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发挥各具特色 的民族医药作用 ,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 , 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 药的统称 。 维吾尔医药 、 哈萨克医药 、 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 成部分。 第四条 自治区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 加大扶持力度 ,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 动中医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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