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京津冀 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 ( 区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审批局 、 省 ( 市 ) 药监局有关处室 、
各检查分局、各监管办、有关直属单位、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
一步加强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以下简称 “京津冀 ”) 药品经
营监督管理 , 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 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
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经营许可管理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
营许可证 》 核发 、 重新审查发证 、 变更 、 补发 、 注销等 , 按照 《 办
法 》 有关规定办理 。 已开办的 药品经营企业可单独申请换发新版
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
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
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
(一)许可证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省份简称(京、津、冀) +两
位分类代码 +四位地区代码 +五位顺序号 ”。
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 , 第一位 A 表示批发企业 , B
表示 零售连锁总部 , C 表示零售连锁门店 , D 表示单体药品零售
企业;第二位 A 表示法人企业, B 表示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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