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 ,
规范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以下简称 “三地 ”) 药品批发企业
许可活动 , 促进三地药品流通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以
下简称 “《 规范 》 ”)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结合三地实际 ,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三地药品批发企业 《 药品
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的办理和 管理 工作 。
第三条 【 总体要求 】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 《 规范 》 , 依法取得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并保证药品经营全
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以批发方式 自行 销
售 或 者 委托其他药品 经营 企业 销售 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 ,
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 现代物流 】新开办或申请仓库变更的药品批发企业 ,
除符合本规定外 , 还应满足 《 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 》( 附
件 1,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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