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 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 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制定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为中药制剂临床评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4-03-26

应用地区:安徽省 应用岗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法规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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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²»ÕʡҽÁÆ»ú¹¹ÖÐÒ©ÖÆ¼ÁÁÙ´²Ñо¿¼¼ÊõÖ¸µ¼Ô­Ôò£¨ÊÔÐУ©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制定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为中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临床研究用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经检验合格。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或满足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条件,并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后,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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