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202 4
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食品经
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
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备案的申请、
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
案。
第四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的管
理工作 。 保健食品应实施严格监管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 承
担责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 。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并实施。
受委托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 “ 四类功能区 ” 相关部门在功能区内开展保
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并将许可办理情况于办理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 、 规章所规定的权限 、 范围 、 条件和程序 , 遵循公开 、 公平 、 公正 、 便
民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
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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