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4-03-22

应用地区:陕西省 应用岗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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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202 4 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食品经 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 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备案的申请、 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 案。 第四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的管 理工作 。 保健食品应实施严格监管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 承 担责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 。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并实施。 受委托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 “ 四类功能区 ” 相关部门在功能区内开展保 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并将许可办理情况于办理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 、 规章所规定的权限 、 范围 、 条件和程序 , 遵循公开 、 公平 、 公正 、 便 民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 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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