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的注册申报,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开展全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工程工作。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65页 更新时间:2024-03-20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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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1 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 注册申请人建立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注册申报资料 , 同时规范医疗器 械 可用性工程 技术审评要求 。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一般要求 。 注册申请 人需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 适用性 , 若不适用详述理由 。 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 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的支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强制性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 力 、 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随着法规 、 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以及科技能力 、 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 适时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 、 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使用的指 导文件 , 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应在遵 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通用指导原则 , 其他医 疗器械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针 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 则适用于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注 册申报 , 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 注册申请人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要求开展全部医疗器械的 可用性工程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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