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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 注册申请人建立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注册申报资料 , 同时规范医疗器
械 可用性工程 技术审评要求 。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一般要求 。 注册申请
人需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
适用性 , 若不适用详述理由 。 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
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的支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强制性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
力 、 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随着法规 、 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以及科技能力 、 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
适时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 、 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使用的指
导文件 , 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应在遵
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通用指导原则 , 其他医
疗器械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针
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 则适用于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 的注
册申报 , 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 注册申请人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要求开展全部医疗器械的 可用性工程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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