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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包含光源(包括激光和非激光),且光源发出的光预期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既包括通过光源实现其主要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例如内窥镜冷光源,激光手术设备等,也包括光源仅为产品的一部分,实现辅助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医疗器械,例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中的激光定位模块,内窥镜产品中集成的照明光源等。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14页 更新时间:2024-03-18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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