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药材GAP基地现场核查评分表

本文档为甘肃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符合性检查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9页 更新时间:2024-03-08

应用地区:甘肃省 应用岗位:中药材GAP基地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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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3 甘肃省中药材 GAP 基地现场核查评分表 表 1 现场核查存在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 评价 项 目 评价标准 分值 评价得分 备注 严 重 缺 陷 1 中药材生产过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国家政策) 。 不评 分 若发现、一票否决 违反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 2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 3 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十五条 4 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 第四十八条(四) 5 禁止使用剧毒 、 高毒 、 高残留农药 , 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 农药。 第五十条(三) 6 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 第五十条(四) 7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 第八十四条 8 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 第八十四条 9 禁止采用肥料、农药等包装袋包装药材。 第一百零三条 10 禁止贮存过程使用硫磺熏蒸。 第一百零六条 主 要 缺 陷 1 企业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不评 分 若发现、按照要求 整改 。 第十一条 2 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 熏蒸剂。 第一百零六条 3 采收和清洁 、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 第二十四条 (二) 4 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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