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
( 201 7年 12月 29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2018 年 5月 30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 自 2018 年 9月 1日起施行 根据 2022 年 2月 15 日云南省楚雄彝族
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3月 25 日云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彝医药,保障和促进彝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 ( 以下简称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彝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彝医药 , 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反映彝族人民对生命 、健康和疾病的认识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
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 ) 《 明代彝医书 》 ( 齐苏书 ) 《 中国彝族医学基础理论 》 《 中国彝族药
学》《中国彝医方剂学》等古今彝医药文献中所蕴含的独特的彝医药理论;
(二 ) 彝医水膏药疗法 、 酒火疗法 、 滚蛋疗法 、 刮痧疗法等技能 、 技法及其
用具;
(三)彝医单方、验方、秘方等;
(四)彝药材及其种植、养殖技术;
(五)彝药材的炮制及药物制剂工艺技术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