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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远程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 规范远程监测系统研制过
程和 准备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
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远程监测系统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
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
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
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
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
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
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
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
制定 ,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远程监护设备
(分类编码 07-08-02 ) , 远程监护软件 ( 分类编码 21-03-01 ) ,
其他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系统或软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
部分。
远程监测设备可监测的生理参数通常包括心电 、 脑电 、 无创
血压 、 血氧饱和度 、 体温 、 呼吸 、 脉搏 、 二氧化碳或其他生理参
数等。 常见的患者监测终端包括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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