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3页 更新时间:2024-01-08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0.00
占位
— 1— 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1 违法 情形 1.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委托 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 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4.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 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 未经许可擅自迁址 , 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 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 5、 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 的。 6、 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处罚 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 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 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 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2.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化妆 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