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1
违法
情形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4.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5.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6.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 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 仍继续从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未依法办理许可变更的。
处罚
依据
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
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
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并
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证。
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三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 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 仍继续从事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 四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 , 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
的。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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