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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1
违法
情形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的。
3. 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
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 《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未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 销售药品的 , 责令关
闭 , 没收违法生产 、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 、 销售的药品 ( 包括已售出
和未售出的药品 , 下同 )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按十万元计算。
2.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按照 《 药品管理法 》 第
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一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
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3.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 :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
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药品经营企
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二 )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 、 麻醉药品 、 精神药品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处罚
种类 1. 责令关闭 2. 没收非法财物 3. 没收违法所得 4. 罚款
实施
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裁量
范围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 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
处罚
标准
裁量
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减轻
处罚
符合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或者 参考江西省药监局 《 江西
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
条 、 第十条和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货值金 额 15倍以下的罚
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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