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64页 更新时间:2024-01-08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0.00
占位
— 1— 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1 违法 情形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的。 3. 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 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 《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未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 销售药品的 , 责令关 闭 , 没收违法生产 、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 、 销售的药品 ( 包括已售出 和未售出的药品 , 下同 )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按十万元计算。 2.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按照 《 药品管理法 》 第 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一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 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3.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 :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 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药品管理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药品经营企 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二 )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 、 麻醉药品 、 精神药品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处罚 种类 1. 责令关闭 2. 没收非法财物 3. 没收违法所得 4. 罚款 实施 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裁量 范围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 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 处罚 标准 裁量 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减轻 处罚 符合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或者 参考江西省药监局 《 江西 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 条 、 第十条和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货值金 额 15倍以下的罚 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