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其中,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识别信息(如批号)”栏是指能够明确判定产品是否归于召回范围之内的有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批号、序列号、出厂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对已经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时,应当在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识别信息(如批号)”一栏一并注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目录表格/产品召回报告表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2-04-11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0.00
占位
附表 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提交: □ 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器械注册 /备案部门 产品名称 注册证或备案 凭证编码 生产企业名称 代理人名称 召回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 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产品的适用范围 涉及地区和国家 召回级别 涉及产品生产(或进口 中国)批次、数量 涉及产品 型号、规格 识别信息 (如批号) 涉及产品在中 国的销售数量 召回原因简述 纠正行动简述 ( 包括召回要求 和处理方式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品 批 号 、序 列 号 、出 厂 编 号 、 医 疗 器 械 唯 一 标 识 等 。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