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 , 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 , 合
理配置监管资源 , 提升监管效能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注册备
案管理办法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要点及判定原则 》《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等法规规
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
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
并根据评定结果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 , 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 以下统
称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 科学规范 、
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 组织开展全
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 、各直属单位和各
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职能 ,及时归集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相关
基础数据,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汇总至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质
量安全风险分级自评信息,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评信息核对工作。
第七条 省药监局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监管情况等对化妆品生产企
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制定 《 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
(见附件 ) , 设置责任意识 、 监督管理 、 社会影响等三个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下
设若干二级指标,根据监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总分为 100 分,设置四个等级:
(一) A级(风险低): 90 分(含)及以上;
(二) B级(风险一般): 75 分(含)至 90 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