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4-01-02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生产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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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 , 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 , 合 理配置监管资源 , 提升监管效能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注册备 案管理办法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要点及判定原则 》《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等法规规 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 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 并根据评定结果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 , 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 以下统 称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 科学规范 、 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 组织开展全 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 、各直属单位和各 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职能 ,及时归集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相关 基础数据,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汇总至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质 量安全风险分级自评信息,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评信息核对工作。 第七条 省药监局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监管情况等对化妆品生产企 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制定 《 江西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 (见附件 ) , 设置责任意识 、 监督管理 、 社会影响等三个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下 设若干二级指标,根据监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总分为 100 分,设置四个等级: (一) A级(风险低): 90 分(含)及以上; (二) B级(风险一般): 75 分(含)至 9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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