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
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等法律法规要求 , 为贯彻
落实商务厅等 5部门联合印发 《 关于 “ 十四五 ” 时期完善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维
护药品安全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云商市秩 〔 2022 〕
3号 ) 精神 , 推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 有效整合药品批发企
业仓储和运输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及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药品多仓协同定义】本管理办法的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
通集团型企业内 ,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 ,集团的其他药
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 , 共同享有人员 、 信息 、 仓储 、 运输等资源 , 依托信息化手
段,统一管理,协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
协同业务:
(一)主体方与协同方均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 ) 主体方的药品仓库符合 《 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 试行 ) 》 , 协同
方为同一集团内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 ) 具有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实现药品多仓
协同业务全过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数据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统一调度指挥 、
统一作业标准。
第五条 【协同范围】通过多仓协同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应与协同方的
经营范围相一致,协同期限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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