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贯彻落实商务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完善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商市秩〔2022〕3号)精神,推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整合药品批发企业仓储和运输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3-12-29

应用地区:云南省 应用岗位:药品批发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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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 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等法律法规要求 , 为贯彻 落实商务厅等 5部门联合印发 《 关于 “ 十四五 ” 时期完善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维 护药品安全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云商市秩 〔 2022 〕 3号 ) 精神 , 推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 有效整合药品批发企 业仓储和运输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及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药品多仓协同定义】本管理办法的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 通集团型企业内 ,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 ,集团的其他药 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 , 共同享有人员 、 信息 、 仓储 、 运输等资源 , 依托信息化手 段,统一管理,协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 协同业务: (一)主体方与协同方均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 ) 主体方的药品仓库符合 《 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 试行 ) 》 , 协同 方为同一集团内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 ) 具有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实现药品多仓 协同业务全过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数据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统一调度指挥 、 统一作业标准。 第五条 【协同范围】通过多仓协同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应与协同方的 经营范围相一致,协同期限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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