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药监规〔2023〕4号)

本文件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药监规〔2023〕4号)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42页 更新时间:2023-12-19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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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本条是对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 ) 符合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 》 ( 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 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 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减轻 行政处罚,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1. 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 2.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 。 (四 ) 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轻 行政处罚,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 (五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 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1. 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 2. 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 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 (六 ) 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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