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药监规〔2023〕4号)

本文件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药监规〔2023〕4号)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3页 更新时间:2023-12-19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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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本条是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 百一十五条 “ 并处违法生产 、 销售的药品 ( 包括已售出和未 售出的药品 , 下同 )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处违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1. 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 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 2. 符合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 。 (二 ) 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减轻 行政处罚,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的 罚款。 (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处违 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 额 15 倍以 上 19. 5 倍以下的罚款 : 1. 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2.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 (四 ) 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轻 行政处罚 ,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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