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
保障我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保护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
量权 , 适用本规则 。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 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
施行政处罚时 ,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
情节 、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 合法裁量原则 。 依据法定权限 , 符合立法目的 , 符合法律 、 法规 、 规
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 ) 程序正当原则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依法保
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 ) 过罚相当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 , 引导当事
人自觉守法。
(五 ) 综合裁量原则 。 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风险性 、 数量 、 货值金额 、 违法
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频次及持续情况、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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