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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 切制 加工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的加工管理
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二、总体要求
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与中药饮片 、 中药制剂的质量密切
相关 , 应当对质量和工艺流程严格控制 。 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
材 ( 以下简称 “ 鲜切药材 ” ) 应为列入 《 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
切制加工品种目录 》 的品种 。 中药材净制 、 切制 、 干燥等应按照
工艺规程进行加工 , 参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及其附录相
关规定进行管理 , 在切制 、 干燥 、 包装 、 贮藏 、 运输过程中 , 应
采取措施防止变质,避免污染、交差污染和混淆。
三、人员要求
(一)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中药材加工经验 、具备鉴别中
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 并具备配合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
能力。
(二 ) 应当有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 ) 应当对质量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 , 直接接
触中药材加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 。 患有传染病 、 渗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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